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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与欧元区经贸往来可使用欧元

1998-12-2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在此间宣布:自1999年1月1日起,我国金融机构、企业及个人在与欧元区11国的经贸、金融等方面的往来中可以接受和使用欧元。

1999年1月1日,欧元将在比利时、德国、西班牙、法国、爱尔兰、意大利、卢森堡、荷兰、奥地利、葡萄牙、芬兰等欧盟11国正式启动。为保证中国的金融机构及企业使用欧元顺利开展业务,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:自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3年过渡期内,允许中国境内机构在现行外汇管理法律框架内,自愿选择使用欧元、使用欧元区内原有货币、或同时使用欧元和原有货币,并依照有关规定转换、开立和使用欧元外汇帐户。

据介绍,有关欧元启动后涉及外汇管理方面的具体事项,国家外汇管理局本着尽可能方便企业和个人、有关法规不做大幅调整的原则,已于近日下发通知,要求境内机构遵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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